您现在的位置:东台中学 >> 教学时空>> 健康教育>> 正文内容

江苏公布高考体检标准 肝功能为必检项目

文章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22日 点击数:

    省招办昨天公布了2005年高考体检标准,全省各地高考体检工作将于4月30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将打印书面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报考军校(含国防生)和公安类院校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据了解,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及公安、司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指导意见》;报考军校(含国防生)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院体格检查标准》。今年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体能测试时间有所调整,在高考结束后,凡愿报考军校(含国防生)和公安院校的考生,于6月10日—6月25日期间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江苏警官学院分别组织的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在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前,将根据普通高校体检结论,对照军校(含国防生)、公安院校关于体格检查的要求,对参加军校(含国防生)、公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的考生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时间将另行通知。

  今年每位考生仍必须接受肝功能检查。对表面抗原阴性,但谷丙转氨酶大于100单位的考生,一个月后复查,届时如谷丙转氨酶仍大于100单位的,不能排除其为肝炎,体检结论将为不合格。对表面抗原阳性,且谷丙转氨酶大于45单位的考生,一个月后复查,复查后表面抗原阳性,谷丙转氨酶仍大于45单位的,体检结论将为不合格;表面抗原阳性,但谷丙转氨酶小于45单位的,体检结论将为合格限考。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