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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7日 点击数:

一、政治思想

    第一条,“政治思想”栏目,由学校党总支和校长室在各部门对其它项目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政教处、分管年级主任平时记载的资料进行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810分)”、“合格(67分)”、“不合格(5分以下)”三个等级。基本分为7分,满分为10分。

    第二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能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政治思想”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三条,政治思想具备“第二条”条件,且被公认政治思想突出,加1分。受到盐城市或东台市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加2分,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加3分。

    第四条,政治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从基本分中累计扣分。

    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扣1 分。

    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扣1 分。

    ③不正常参加政治学习与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扣1 分。

    ④因犯有政治错误,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扣2 分)

二、职业道德与工作作风

  第五条,“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栏目,由学校党总支、校长室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810分)”、“合格(67分)”和“不合格(6分以下)”。基本分为7分,满分 10分。

    第六条,教育思想端正,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心,关心爱护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执行《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且能执行教学五认真要求,“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七条,“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具备“第六条”条件,且师德修养或在教学五认真方面有公认的突出表现加1分,受到盐城市或东台市级有关部门的表彰与奖励的加2分,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与奖励的加3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考核结果从基本分中累计扣分。

    ①因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背教学原则,造成严重教学事故,扣1分。

    ②事业心不强,工作缺少责任感,严重违背教学“五认真”原则,虽经指出,仍然不能改正,扣1分。

    ③在处理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关系时,严重违背为人师表的原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扣2分。

    ④因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因而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批评与处分,扣2分。

三、学术水平

    第九条,“学术水平”由教务处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9分)”、“良好(78分)”、“一般(6分)”、“较差(5分以下)”四等。基本分为7分,满分为10分。

    第十条,能认真参加包括听课、集体备课在内的教研活动,承担学校、教研组下达的教研、教改任务,“学术水平”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十一条,完成一篇校内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加1分;有自己的教研课题,并能按照课题研究计划规划的时间完成任务,且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教育教学论文或在盐城市、东台市级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或在校内交流两篇以上的经验总结,加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25篇教育教学论文,加2分;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教育教学论文,加3分。

    第十二条,参加教研活动不正常或者教研、教改任务完成得不好,扣1分。

    第十三条,长期不参加教研活动,或者拒不接受学校下达的教研任务,扣2分。

四、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工作实绩由政教处、教务处共同考核,分教育实绩和教学实绩两块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3035分)”、“良好(2529分)”、“一般(2124分)”、“较差(20分以下)”,满分为35分。

(一)教育实绩

    第十五条,教育实绩由政教处考核,任班主任的教师考核班主任实绩,科任教师则考核教学活动中渗透思想教育等情况,基本分为12分,满分17分。

    第十六条,班主任实绩的考核由政教处在“班级管理与日常思想工作”“班会及班集体活动的设计与开展”“争取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配合”“班集体建设”等四个方面所进行的平时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能正常开展上述四个方面工作,班级情况正常者,“班主任实绩”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十八条:由于班主任工作出现失误,因而造成责任事故,“班主任实绩”考核结果扣2分。

   第十九条: 由于班主任工作中严重违背原则,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或班主任工作中出现本暂行办法第4条第1款、第2款、第8条第1款所列情况者,“班主任实绩”考核结果扣分与上述条款扣分相同。

    第二十条:所带班级被评为校文明班级者,加2分;东台市文明班级者加3分;东台市级以上文明班级者加4分。

    第二十一条:“教学活动中的思想教育”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通过各种途径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学生对学科教师结合学科特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讲究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无不好反映,“教育实绩”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二十三条:具备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且能经常与班主任联系,研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协助班级与学校组织管理学生的集体活动,加1分。学生反映特别好者,加2分。

    第二十四条:教学活动中,处理偶发事件不当,教育方式有严重缺陷,扣1分;与班主任联系不够,或协助班级、学校工作不够主动者扣1分。

    第二十五条:教学活动中出现与本暂行办法的第2条,第①②款所列情况者,扣分与该条款扣分相同;平时从不与班主任联系或者拒绝完成学校安排的协助班级、学校组织集体活动的工作者扣3分。

(二)教学实绩

   第二十六条:教学实绩由教务处根据平时教学中的各种检查的资料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3分,满分为18分。

    第二十七条:所教班级期中、期末考试及格率优秀率基本达到学校要求或年级平均水平,“教学实绩”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二十八条:“教学实绩”具备“第二十七条”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1分;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方面成绩显著,指导学生在盐城市、东台市级学科竞赛或制作竞赛中获奖,加2分;指导学生在省级、国家级学科竞赛或制作竞赛中获奖;加35分。教学效果在全年级显著领先或所教班级及格率、优秀率有显著进步,加3分;所教班级及格率、优秀率进步突出者,加5分。转化学困生或后进生成绩突出者加3分。

    第二十九条:在各种教学中,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好,扣2分;期中、期末考试的及格率、优秀率严重低于年级平均水平,扣3分。

五、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业务能力分教育能力和教学能力两块,分别由政教处和教务处分别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1820分)”、“良好(1417分)”、“一般(1213分”、“不合格(11分以下)”四等。

(一)教育能力  

    第三十一条:教育能力:由政教处负责考核。基本分7分,满分为10分。

    第三十二条:基本能胜任班主任工作;能处理好教学过程中各种偶发事件,能注意到寓教育于各种教学活动之中,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班风正,学风较好,“教育能力”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三十三条:具备第三十二条的条件,班主任所带班级在校内各类活动中取得较好名次,加1分;受到东台市级以下表彰,加2分;受到东台市级以上表彰,加3

    第三十四条: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处理好教学过程中的各种偶发事件,扣1分。

    第三十五条:严重违背教育原则,不能处理好教学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扣1-2分。

(二)教学能力

    第三十六条:教学能力由教务处负责考核。基本分为7分,满分为10分。

    第三十七条:教学能力的考核主要依据平时对各位专业技术的“课堂教学指标体系及标准”考核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八条:学生反映较好或一般,平时教学检查及会教评价较好或一般,作业量及难度符合大纲要求及学生实际,与课堂教学匹配情况好,能承担校级命题任务,命题符合教学要求,“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反映好,平时教学检查及会教听课评价高,加1分;作业设计科学,选题精,突出双基,加1分;承担校级以上的命题,命题有示范性,加1分。

    第四十条:参加省、市、县市教学教研比赛获奖,分别加321分;当年被评为盐城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加3 分;当年被评为盐城市级以上教学能手,加2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反映较差,且教学检查及会教听课评价较差,扣1分;作业过多或过少,超纲题较多,命题与大纲要求有较大偏差,考试均分较大地偏离预期要求,扣1分;拒不承担校级命题任务,或者由于命题不认真,造成严重失误,扣1-2分。

   第四十二条:在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组织的会教活动中获奖者,分别加1-2分。

六、 继续教育

     第四十三条:继续教育由教务处负责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 分)”、“不合格(2分以下 )”。基本分3分,满分为5 分。

   第四十四条:能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校内外各种讲座活动、学术研讨会,“继续教育”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四十五条:能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进修活动或自学考试,加1 分。

     第四十六条:认真钻研专业理论和教育科学理论,在校内外开设讲座或在校内外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在校内外各级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加1 分。

    第四十七条: 学历未达标,又不参加教研活动,理论学习的各类进修活动,扣1分。

七、 培养人才

    第四十八条: 培养人才由教务处负责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和“不合格(2分以下)”。基本分为3分,满分为5分。

    第四十九条:参加学校红烛杯听课,能给予新教师以帮助,“培养人才”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五十条:指导新教师工作方面达到与学校所签合同的要求,加1分。

    第五十一条:具备“第五十条”条件,指导的新教师在校内外教学竞赛中获奖,加2分。

    第五十二条:不参加新教师听课、评课,扣1分。

八、履行聘约

    第五十三条:履行聘约由校长室根据教务处及政教处等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第分为“优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以下)”。

    第五十四条:服从学校分工,出勤正常,基本能教育教学任务,能注意教学中的传帮带,“履行聘约”考核结果得基本分。

    第五十五条:具备“第五十四条”条件,工作量超出省颁标准,出勤从不迟到早退,加1分。

    第五十六条: 在教学五认真或指导新教师成绩突出者,加1 分。

    第五十七条:在教学五认真及出勤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扣2分。

    第六十条:上述八大块,单独考核,加减分都在自大块内进行,不得出现负分或超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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