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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11所高校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经教育部批准,我省从2015年起,在原省属11所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高校为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和西交利物浦大学。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的积极探索。我省开展普通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目的在于指导省属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培养目标和要求的人才选拔标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的人才选拔综合评价体系,即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特色要求等五个维度的内容,对高考成绩达到本二批次省控线的入选考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和考核
3月底前,试点高校发布招生简章。
二、考生志愿填报
今年,我省在志愿填报时专设一个志愿栏,用于符合条件的入选考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自主招生或试点学院招生志愿。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上述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
三、录取
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高校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入选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对未被录取的入选考生,试点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实现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将加强对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报名、审核、考核、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公示、公开相关信息,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