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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了时间表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4日 点击数:
本报北京9月7日讯(记者万玉凤)职业发展空间小学教师不如中学教师、中学教师不如大学教师?课讲得好,没有写论文,再优秀再努力也评不上职称?未必!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正在给出新的答案。
    在第31个教师节即将来临之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今天共同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亮出改革时间表:2015年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
    新的职称制度,将中学和小学两个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合一,最高职务等级设置到正高级,使他们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改变职务(职称)评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同时,将职务(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解决评聘脱离引起的聘岗、兑现待遇的矛盾。
    如何发挥好政策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中小学教师中增设正高级职称,是这次改革的一大突破。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说,要按照培养造就教育家的要求,严格把握正高级教师的标准条件,提高评聘工作的质量水平,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群众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专家选拔出来。
    据了解,在2011年至2013年扩大试点过程中,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在这806名正高级教师中,特别令人高兴的是,评出了小学教师61名、幼儿园教师12名、特殊教育学校教师1名、音乐教师6名、体育教师11名、美术教师3名。
    “虽然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的人数比中学要少,音体美学科的正高级教师比语数外学科要少,但对于加强小学、幼儿园和音、体、美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所产生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是巨大的。”刘利民表示。
    从试点情况来看,评价标准是广大中小学教师最关心的问题。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方面,如何克服“论资排辈”“熬年头”现象?刘利民强调,要突出实绩导向,将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的主要依据,切实改变过去在评聘中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广大教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动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是此次改革的重要目标。刘利民表示,要切实落实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城镇教师晋升高级职称要有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员过渡涉及到全体教师,针对这一问题,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过渡工作由政府和学校统一办理手续,不能给中小学教师增加负担,也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新的职称系列与原职务系列有直接对应关系,现有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据了解,2009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山东省潍坊市、吉林省松原市和陕西省宝鸡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9月,为进一步积累经验,探索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2至3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过程中,329.3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职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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