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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工作的临时人员和来校办事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上学人流高峰期,所有车辆不得出校门;放学人流高峰期,所有车辆不得进校门。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六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学校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学校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辆通行

第八条  教职工、临时人员的机动车辆须通过提交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由学校核准后录入学校机动车信息库后方可进出校园;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进出校园许可。

第九条  来校办事的社会车辆、家长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严禁车辆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从机动车道口慢速通过,时速不超过5公里。通过机动车道闸时,一车一杆,保持车距,切勿跟进,以保证安全。车辆和人员不得在道闸杆下方逗留,以防止道闸杆下落造成伤害。在上放学人流高峰期,机动车一律从西大门机动车道口进出。

第十一条 机动车沿道路中线通行,车辆相向会车时靠右通过。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遵循“行人优先,安全第一”的原则,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校园内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上放学、课间等人流高峰期,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按照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或超车,禁止鸣喇叭。机动车通过校内路口或转弯时,必须减速行驶;夜间行驶时必须降低行驶速度,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驾驶人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从非机动车道口进出,步行者应尽量在人行道通行。上放学人流高峰期,在学校西大门进出的非机动车及步行者,须从西大门北侧大门通过。

在学生上课、自习时间内,非机动车和行人从非机动车道口打指纹进出。车辆和人员不得在道闸杆下方逗留,以防止道闸杆下落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  骑电动车、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攀谈并行,禁止急转猛拐,禁止双手脱把,禁止骑快车等各类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

在校园道路上骑行电动车、自行车,须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校园内各种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在上放学、课间等人流高峰期,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或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横穿道路应该在斑马线上通过;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主动观察,在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五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在地面或地下车库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车头方向与箭头指示标志一致。严禁在非停车泊位区域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在教学区、运动区随意停车。未经允许,严禁车辆在校园主干道路上停放。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的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地下车库指定的泊车位,学生的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各年级车棚及其它指定区域,保证车头方向一致,摆放整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年级及全体教职工对前来联系工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应督促其在指定的泊车位有序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停放或长期停放,因工作、学习等需要的须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首先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拨打110、120,等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现场。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严重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涉嫌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则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在校园内因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肇事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轻微违规者学校将采取口头提醒、短信提醒、张贴告知单、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并记录在案;对严重违规且屡教不改者将采取吊销车辆进校许可、公开通报批评、年终考核降等、扣罚绩效工资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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