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课程标准和学校课程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江苏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分管理。为了促进普通高中课程建设的正常发展,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选修制度的正常执行,满足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学分管理指导意见。
一、学分管理原则
(—)科学、规范、制度化地对高中课程和学生的学业进行学分管理。
(二)对学分的认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学分要求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3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区实践6学分)。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选修Ⅱ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三、学分认定
(一)认定的主体
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
(二)认定的机构
学校在课程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置若干个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负责学分认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三)认定的方式
学分认定是学生发展性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要遵循发展性评价的理念,构建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服务。
1.模块开设前要提出一个细致的学分认定方案。方案中要着重解决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及其权重、学分的分布与具体评定程序等问题。
2.学分认定既要注重学生的学业成就,又要关注学生多方面素质和潜能发展,最终的认定要涵盖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两方面的结果。
3.要重视对学分认定实践工作的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和完善学分认定方案,以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认定的条件
给予学分认定的课程(模块)是指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并且经过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认定学分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学生修习时间至少须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其中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要达到18课时,社会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得少于一周,社区服务每个学分不低于5个工作日。
2.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等多方面过程表现合格,文化课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3.研究性学习活动须以研究报告、总结等形式呈现;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的认定须有实践和服务过程中的详实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的程序
1.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教学班任课老师要综合学生出勤、过程表现、考试考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的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同时提交给学分管理小组审核。
3.学分管理小组对任课老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的资料进行复审,向课程指导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4.课程指导委员会是学生学分认定的最终机构。课程指导委员会在对学分确认后,由负责人签署学分认定的意见。
5.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形式通告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6.学分认定中可能产生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未获得学分认定的学生对学校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教学班任课老师、学分管理小组有关人员复议,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课程指导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四、学分与学籍
(一)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学分仍可记录在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1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学期内完成)。
(二)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真实记录。
(三)本省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得学分可以互认。外省转入本省的学生,如有学分予以承认,依据转入市、区的学籍管理规定确定。普通高中学生经学校同意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修习课程的过程记录和考试、考查成绩可作为学分认定的依据。
(四)认定的学分要分别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手册。
(五)学校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学分管理的平台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学分管理。
五、强化学分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管理的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管理小组成员、课程指导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贯彻教育方针和课程方案情况及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评估普通高中是否达到江苏省星级学校标准的重要依据。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认定资格和取消认定资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