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经纬
关于校规的应然价值重新诠释
概要:本文分析研究了校规制定中表现出的强制性与滞后性等存在问题,明确提出要解决这些存在问题的出路在于力求保证校规制定中的秩序与自由的和谐统一,特别是必须增进规范的开放性,强化规范的自律性。
关键词:规范 校规 秩序 自由
校规,即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规范,是作为承担对学生行使教育职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必须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在实地的工作中,校规的制定一直是我们学校管理中难于处理和一项工作,对此,《中国青年报》曾经专题报导过关于河北某中学出台180条校规的讨论。在此,我们试着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对校规这一社会现象进行重新的认识。
一、校规的两重价值:秩序与自由
校规是社会规范的一种特殊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规范的产生不仅是为个人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依据,而且为社会生活的运行设定了一个轨道。从个人的角度讲,规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它为人们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以及“可以这样做、不可以这样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社会的角度讲,规范是人类的社会生活模式,它对人与人之间应如何相处、如何通过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以及如何最终在群体中实现利益的分配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德、礼仪私宗教等等)都是人类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形成、制定的。一种规范就应当是一种使人类需求得以满足、人性得以体现的社会生活模式。衡量某一社会规范是否具有合理性主要看它在当时的历史发展时期是否最好地满足了人类自身的某种需求,并使人性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现实中作为学生行为准则的校规,表现为对学生的行为的一种约束和限制。但约束和限制并不应是规范形成的目的所在。学校之所以要利用规范来约束和限制学生,其根本出发点是应当是为了让学生的身心的需求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如此说来,学生管理规范应当产生于学生自身的需求。
对学生来说,学生秩序和自由是两种最为基本的需求。
秩序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需要。“如果不存在秩序,则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事其事业,甚或不可能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③。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从而保证社会环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一定的社会规范总是意味着一定的社会秩序。学校的秩序就是指在学校生活中,师生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在行为上能够互相适应、互相协调,从而使得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相对和谐。学校环境正是通过形成或制定一定的管理规范来形成稳定的学校秩序,从而使学生在稳定的学校生活中感到踏实和安全,保证学生的学习与交往的顺利实现,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健全地发展。
自由是人自身主体的又一基本需求,学生作为急待发展的生命主体对于“自主”和“独立”有着迫切的渴望。
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类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形成了“人是自由的”的这样一个关于人自身的基本认识。亚里斯多德认为哲学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人是自由的”。“显然我们寻求它不是为了任何别的利益,而只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他为自己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而存在”④。到时了近代,人们对人的自由本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卢梭不仅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而且还认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就在于人是自由的。他说:“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自然支配着一切动物,禽兽总是服从;人虽然也受到同样的支配,却认为自己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而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明确提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凡在不以本人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的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而哈耶克在密尔的基础上,认识论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了自由是人类得以不断改进自己的生存状态的必要前提。“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i]。
正因为人是自由的,人具有独立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人才具有自我创造、自我完善的能力。任何限制学生自由,控制与管束学生的行为都是对学生主体的阉割,只会造成学生主体意识的消亡,创造精神与自主能力的衰竭,是违背教育伦理的行为。
尽管自由是人的本性所在,是人所具有的天赋人权。学生在学校环境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论是罗素还是蒙台梭利,他们都在这个问题上有过亲身的实践,但他们的探索都失败了。自由的基本含义是“自主”。然而人类的情感、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不足以及他人的自由意志等都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人类无法自主。特别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对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妨碍使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几乎名存实亡。为了保障自由的实现,必须形成一些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自由意志,从而使他人的自由意志与我的自由意志能互相协调、和平共处。换句话说,学生学校生活中的自由只有在由一定的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
由此可见,校规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充分自由。这就是说合理的校规范必须既要追求其工具性价值,更要保证其本身性价值的实现:即建立生活秩序和保障学生自由的和谐统一,既能满足学生对秩序的需求,又能满足人们对自由的需求。
二、秩序与自由——校规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秩序与自由作为人类两种基本的需求却具有完全相反的属性。秩序的基本属性是确定性和稳定性,而自由的基本属性是不确定性和创造性。因此,学校校规对秩序与自由的追求总是出现互相对立、互相否定的表现。学校生活的秩序是对学生行动方向和范围的一种限定,因而总是对学生自由本性的限制;而人的自由力量又极力想冲破秩序对行动的种种限制,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秩序的不稳定。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学校管理者对秩序的追求需要规范存在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使规范获得了现实的合理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又使得规范作为现实的否定性因素加以批判。
可以说,秩序与自由作为两种具有完全相反属性的基本追求。两者互相对立,但同时又互相统一。
首先,秩序与自由两者互相依存,一方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根据。秩序是实现自由目的手段和条件。“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可能增长。”而自由则是建立秩序的目的所在。
其次,秩序与自由两者互相渗透。秩序总是实现了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总是在某种秩序中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是死水一潭,生活将因此失去了生命力和创造力;没有秩序的自由最后的结果必然使个人的发展偏离其应有的人道目标。
一个合理的规范必须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从而使学生生活既具有稳定的秩序,又具有足够的自由空间。如果只有秩序,没有自由,不是引起更大的师生冲突,就是学生必将失去应有的朝气,成为规范所奴化的物;如果只有自由,没有秩序,学校也将陷于混乱。在理想的学校规范创造的生活中,学生不仅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学习生活的安宁,又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
在现实社会,当我们在确立学生管理规范时,总要面临的却总是秩序与自由的两难问题:要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而稳定、持久的规范必然会束缚学生生活,从而使学生发展动力不足;但假如学校给予学生以充分表现个性和发挥个人创造力的自由空间,又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秩序的稳定,从而使正常的学校生活遭到破坏。无论是从某种特定的社会秩序,还是从某种特定的自由出发都无法真正解决“秩序与自由”这一两难困境。因为,秩序与自由作为规范内部的两种对立因素,是无法在静态中达成一致的。自由总是对现实秩序的否定,而秩序则始终是对自由的束缚。秩序和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是二种动态的和谐统一。自由通过不断打破日渐陈旧的、束缚人类自由的旧秩序,促使能确保人类自由实现的新秩序不断产生:从而使秩序与自由获得统一。
三、校规的应然价值取向:秩序与自由的和谐统一
根据前面的分析,良好的规范可以为人的行动选择提供了依据,表现为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约束与限制,但是约束与限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形成规范的目的所在,而应当是保证人们在自由的环境当中享受生活与创造的快乐。
再回到学校环境中,根据我们对学校管理方面的规范考察。,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学校的许多规范在制定当初,往往会体现了当时的认识水平,充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因而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学校实际状况的不断的变化,特别是学生自身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规范的许多相对的不合理性便会逐渐体现出来,规范从而成为学生身心发展的桎梏,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
再者,我们的学校规范由于许多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加之现有教学体制的不健全,教育规模的不断膨胀,许多教师出于单纯便于管理的角度,往往出于自身的原因,将本应由学生相互协定的规范自己包办代替。所谓学生常规,实际上是学校和教师单方面的要求,体现着校方的利益,以牺牲学生的个性的自由发展为代价以保证适应的教学秩序。这样规范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明显的外在强制性,变成了束缚学生自由的工具。
另外,在我们的的学校管理工作中,由于我们教育者身份的规定,负载了太多的教育职责,需要面对学生成长中的许多问题,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职责。这使得我们在学生管理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泛道德化的倾向。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所讲的:“学校的纪律具有强烈的道德化倾向,这一点是工作场所中的纪律所不具备的。学校的纪律体现了一种抽象的教育范式,它维持并再生产那些范式所促成的东西。”学校的纪律与规章无需涵盖整个学校生活,学生的举止、学生的态度甚至他们的走路和学习的方式等等,这些是无需预先精确地规定的。这也不可避免地让学生体验到一种自由被束缚的感受。
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好学校和班级规范存在的在保证教育教学秩序与实现学生的自由发展方面的两难处境,学校与班级的规范应当在寻求秩序与自由的统一,即其工具性价值与本体发展性价值的和谐一致。那么,学生管理中规范如何才能在自己的内部实现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动态统一呢?必须切实从如下两方面着手:
(一)增强规范的开放性
社会规范要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它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为只有权威才能建立起一定的秩序。在历史上,规范的权威性曾经来自超自然的神,自然理性,也曾来自少数人的个人权威,但它们最终都演变成了压制个人自由的极权。学校的规范亦是如此,只有保证其有效的合理性,才能真正保证学生自由个性的发展。而规范的合理性必须具有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开放性。规范的绝对权威性所导致的规范内容的僵化必然会束缚个性的自由发展。学生管理中规范的开放性应当表现在它适应不同场合的灵活性,应当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为此,学校应该在学校管理规范的制定方面坚持与时俱进,一切以时间地点为转移,要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范,但又不是固守规范。
(二)强调规范的自律性
规范的有效运行一般需要借助于两种维持模式:内在维持模式和外在的维持模式。“所谓内在的维持模式是,将社会规范内化于自己的社会实践意识当中,从而在广泛的日常社会生活当中,自觉地,不自觉地遵照社会规范行事”[ii]。外在的维持模式(他律性)是指社会根据规范所提供的判断人们行为善、恶以及对、错的标准,对不符合社会舆论等强制性方式加以谴责与制裁,从而迫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按规范行事。
学校和班级规范的价值取向应是追求内在的维持模式,即自律性,借助于对规范的内化而形成良心。皮亚杰说:“任何制约强加学生的纪律仅能停留在学生精神之外,基于相互合作和尊重的纪律才能植根于学生的心灵”。当学生的行为被迫以常性地服从他律性规范时,总会感到个人自由的丧失。
规范转化这学生的自律取决于学生的自律意识,尊重学生,让学生参与规范的制定是强化学生自律意识,减少规范冲突的有效措施。只要我们能放下“架子”,师生平等对话,定能保证规范的有效实施。
学生管理中的规范只有具备了开放性和自律性两个特性才能在自身真证实现秩序和自由的统一。尽管以上对秩序与自由矛盾的解决办法有很大的理想性,而且在现实社会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学校能不懈地朝这二个方向努力,我们的学生一定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生活的安宁,又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